文档介绍:《商法学(下)》
第五编票据法
第五编票据法
第三章汇票、本票及支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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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分类
,可以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可以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远期汇票又可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可以将汇票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可以将汇票分为正式汇票和变式汇票。
,可以将汇票分为完成汇票、空白汇票和不完全汇票。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也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出票由"作成"票据与"交付"票据两部分构成
(二) 汇票的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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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的,行为人为票据行为时,应该在票据上记载,如果未记载,则依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并不因此无效的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以下七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支付文句。汇票上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的字样,称为支付文句。在我国常用"凭票祈付"或"请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等类似文字。(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或其指定人的姓名;(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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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载事项有三项:(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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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上可以记载事项是指依当事人意思自由决定的事项,若不记载,票据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记载,则记载事项也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1)担当付款人。所谓担当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付款人之外,记载一个代付款人实际付款的人,换言之,就是付款人的代理人。
2)预备付款人。所谓预备付款人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保证人在付款人之外记载的,预备将来在需要时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的人。 3)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的记载。
4)免除作成拒绝证书。
5)禁止背书的记载。
(三)出票的要求
1. 出票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 出票人签章必须符合规定。
(四)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款和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