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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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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doc

上传人:jiqingyong345 2018/8/8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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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犯罪分子打着各种旗号,通过签订合同,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给一些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本文在解说合同诈骗的基础上,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区别。
中国论文网/5/view-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民事欺诈
当前,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交易以合同为主,但随之而来的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也因此增加,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呈上升的趋势。针对合同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对方签订合同从而引发的纠纷,该如何定性?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欺诈?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相似案件在不同的地区的法院产生不同的判决。因此,亟需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加以探讨和解决。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由于本罪的欺诈手段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有关,所以本罪还侵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本罪的客观行为具体规定了五种方式①:⑴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单位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本不存在此单位;二是此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已注销。冒用他人名义是指使用他人身份、姓名或单位的名称。⑵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所谓伪造的票据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支票、本票上,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方法改变而成的票据。所谓作废是指已经丧失效力的票据。所谓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其他方法获得的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等。所谓担保,是指《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人履行能力的判断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负债状况、资信状况等。⑷收受对方当事人订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应收集充分并确定的证据加以证明行为人携款潜逃。如若行为人暂时外出联系不到或者其他主客观原因而无法联系,但却没有转移资产等逃匿行为的,不能认为是卷财逃跑。⑸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前四种方法之外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这条规定是避免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设的概括性条款。除了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外,构成本罪还须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标准,有待于司法解释。
(三)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刑法修订时新增的。②修订后的《刑法》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同时,单位亦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实践中,如何认定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呢?笔者认为,单位利用合同诈骗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本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的诈骗行为是明知或者默许的,甚至是其指使的;二是单位利用合同诈骗的非法所得全部归单位所有。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则可以认定为单位诈骗。
(四)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如何理解刑法上所规定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上认为,明知自己没有签订、担保、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故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对方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以达骗取其财物的目的。因此,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行为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甚至是第三人等对非法所得的占有。原因在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其本质是占有的不合法性,即只要占有财物的手段是非法的,欺诈的,不考虑占有财物后的用途,都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在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可以产生诈骗的故意,也可以在在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过程中产生诈骗故意。
二、合同民事欺诈
合同民事欺诈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的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使他人陷入某种错误认识从而订立合同。何谓欺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欺诈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积极地陈述,以假乱真;一种是消极的沉默不告诉对方真实情况。其主要特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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