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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doc

上传人:jiqingyong11 2018/8/10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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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摘要】民事诉讼是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承载着公民权利保护的正义使命。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的措施。本文将从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行使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的处理这几方面来论述我国的案外人再审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中国论文网/5/view-
【关键词】案外人;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
案外第三人的权利因生效裁判文书受到损害应如何救济,从国外的案外第三人救济制度来看,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通过第三人撤销原判决诉讼制度来为第三人权益进行救济,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采此种立法例;二是建立第三人再审这诉,通过再审制度来对第三人进行救济,德国、日本等即属于此种立法例。[1] 2012年8月31日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设置的案外人再审在案外人的民事权益因原诉讼及其生效裁定、判决、调解书而受到损害时,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
(一)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一定能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该条文的规定,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有主动申请参加和被动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情形;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即主动参加。除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第三人外,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想要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其前提是第三人在本诉进行中知道该诉的存在。如果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是不可能主动告诉第三人该诉讼的存在,由于当事人刻意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人民法院有可能不知道该案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也无从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一些当事人甚至为了规避法院管辖,通过选择合同签订地、变更被告住所地、约定仲裁等人为制造新的管辖连接点,来规避法院管辖或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而我国民事诉讼除了不能送达而进行公告外,一般不公告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因此,在恶意诉讼中,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几乎不可能参加他们已经开始的诉讼。
(二)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制度不足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8月31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并设置第三人撤销这诉,案外第三人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才能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如果诉讼结果是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确认判决或者形成判决而非给付判决,或者虽然是给付判决,案件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利益也得不到保护。对案外第三人的事后救济措施仅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原诉讼确定裁判存在错误而受到损害时,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2]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使的条件
2012年8月3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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