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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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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8/8/13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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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邢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经办商业银行,运用住房公积金,向正常缴存(一般在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对分支机构贷款业务的指导,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贷款手续委托规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
(四)已付购房款符合规定比例;
(五)同意按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本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退休年龄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抵押房产状况及借款人还贷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一般不得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7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龄,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本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有效购房凭证;
(五)已付购房款证明;
(六)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准予贷款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与抵押(出质)人签订抵押(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并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