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网络暴力
第一组
组长:葛佳杰
组员:沈平,汪忠祥, 袁偲婷,张俪情,周艳
1、定义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
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
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
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
而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
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
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
称之为“网络暴力”。
2、表现形式
(1)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2)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3)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3、案例分析
(一)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7年12月29日晚,毕业于北京某名牌大学的姜岩从自己居住的楼房跳楼自杀,并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曝出丈夫王菲的婚外情。
2008年1月11日,姜岩的同学张乐奕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纪念文章,并在天涯社区等论坛上发帖揭露王菲的不齿行为。其后众多网友对王菲进行人肉搜索,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并有人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标语。
2008年3月,王菲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索赔。
2008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公司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上公证费,王菲总计获赔9367元。海南天涯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一审判决后,张乐亦不服并提请上诉。
2009年7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二)又一起网络暴力是谁促成了网络直播自杀的悲剧
近日四川一19岁的男青年因网恋分手,竟在微博上直播自杀。不少网民网上起哄,“你到底还死不死?”这起舆论事件,暴露了很多问题,比如网络暴力,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11月30日,四川泸州市一名19岁的男青年因网恋分手,竟在微博上直播自杀。此行为引来数万网友围观和议论。当天下午5时多,泸州市公安局通报称:警方经过查找,在一民房内发现了陷入昏迷的男子曾某某,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众多网友的围观下,一个年轻的生命竟以直播的方式悄然离去,令人惋惜与心痛!笔者想说的是:网友围观时的无情与语言暴力已经成为“自杀”的推手,令人心寒;对于这种网络直播的自杀事件,相关部门也应该尽快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在自杀期间,这位青年曾有两次想放弃自杀,但众多网友竟然留言大骂:“你到底还死不死?”、“你必须死!”、“到底死了没有?”、“赶紧死!”等等。一些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网络大V之口还说出了讥讽的语言:“忍不住哈哈哈”、“老板、加20串肉串”,等等。如此现象缺乏对个人隐私的起码尊重和对法律法规的基本敬畏,是网民责任感与法治底线的缺失。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非常需要强化对网络行为的依法管理。
4、产生根源
(一)网民的非理性是网络暴力形成的主观原因
网民的非理性 ,是指网民在互联网中所表现出来的建立在非理性或非逻辑基础上的心理倾向和具体行为。网民的非理性 ,与网民的构成结构密切相关。网民整体趋于年轻化,会导致互联网的环境整体上陷入到狂热的氛围中;学生和无业下岗人员成为网民的主体,低收入者成为了网民的大多数,势必会导致互联网中反主流等对现实社会不满情绪的泛滥和蔓延,从而造成网民在互联网中更倾向于采取以暴制暴的极端措施。在上面提到的网络暴力三个案例中,人肉搜索所造成的对当事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是网民非理性所导致的典型以暴制暴。可见,网民的非理性,是网络暴力形成的主管原因。
(二)网络的匿名性是网络暴力形成的客观原因
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便捷信息服务的同时,充分体现了其便捷性、时效性和包容性。但不能否认的是,互联网同样具有匿名性,而正是互联网的匿名性,客观上导致了网络暴力的发生。网络的匿名性,是指网民在互联网中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进行言论和活动,也可以采取换名,取昵称等利用非本人真实信息进行言论和活动。网络的匿名性,既能促使网民自由透明地发表见解和言论,也会导致网民肆无忌惮状况的出现。网络暴力第一案,网民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地对事主进行侵权,依仗的正是匿名身份。他们作为无名的大多数中的一员,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风险更是趋近于零。在这种背景下,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底线甚至是法律底线都被匿名性轻易地冲破了,网络暴力便自然而然地产生。
(三)网络传媒把关人的责任缺失是网络暴力形成的重要原因
互联网中,把关人的角色是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