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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田永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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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田永军.doc

上传人:marry201208 2018/8/15 文件大小:1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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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田永军.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动物防疫改为:防疫检疫
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检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列收费项目,包括动物防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共服务性收费。
动物检疫、实验室检验、检测、消毒、无害化处理、动物隔离观察等项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为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项目为公共服务性收费,收费主体为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依法对动物实施免疫的,可收取免疫注射费。
第四条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的,可收取检疫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可收取检验费。
第五条依法对毛、蹄、骨、角、皮张等动物产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动物产品内外包装物;动物饲养、运输、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储藏等场所进行消毒的,可以收取消毒费。
第六条依法对特定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可向畜(货)主收取隔离、封存费。
第七条依法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向畜(货)主收取无害化处理费。
第八条受当事人委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测的,可收取检测费。
第九条动物防疫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应建立收费结算、审核、审计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将收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动物防疫、监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业务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检、采样的,不得收取抽检、采样费。动物佩戴畜禽标识,畜(货)主持有有效检疫证明的,不得重复收费。
按照相关规定确需实施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的,可加倍收费。
第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饲养动物进行定期监测的,不得收取监测费。
第十六条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收取规定标准70%的检疫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收取规定标准70%的检疫费现按照原标准写

第十七条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捕获的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的防疫检疫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按4%、10%、20%的比例,分别从检疫费收入中收取检疫平衡调剂费
,用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补充。
第十九条收费单位不得坐支、截留或挪用收取的动物防疫费。不得将收费与工作人员奖金、津贴、福利待遇等挂钩。
第二十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与扑灭动物疫情有关的防疫、检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不得收取动物防疫费。
第二十一条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收取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范围的前提下,制定当地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意见:1、收费管理的问题,因为涉及兽药/饲料等,面广,最好提高,否则有全部取消的危险
2、收费项目要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实验室检测
3、标准要核准、核实,要非常细,并要有前瞻性
4、收费面可以进一步扩展,不仅有疫控、监督,还要包括畜牧/技术推广等机构
5、奶、蛋等也应纳入。
附件:动物防疫收费标准
动物防疫收费标准
表1:动物防疫收费标准
种类
单位(次)
预防注射费
驱虫
药浴
备注
大家畜
中家畜
鹿



雏鸡免疫

头(匹)
头(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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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牛马驴骡驼
指猪羊
分准养、限养
鸡鸭鹅家养鸟等10日龄以下
说明: 国家无偿提供疫苗以外的免疫注射另收疫苗费;驱虫、药浴药品另计。
表2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种类
单位(次)
动物检疫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