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政府、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区政府法制机构是区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主管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法律事务,指导区内各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单位应当完善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未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以各单位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第五条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的任务较重的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聘请专家或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有需要可以另外聘请专家和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涉法律事务较少的单位,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书面向区政府说明,经区政府同意。
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和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二)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应当有20名以上职业律师,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律师事务所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20宗以上。
第八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大学本科毕业具有6年以上执业经验;研究生毕业具有4年以上执业经验;博士毕业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近5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代理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10宗以上;
(五)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条区政府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区政府批准。
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各自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十一条区政府、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区政府、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各单位应当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拟选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