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我国新型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思考
内容: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的浪潮席卷我国并迅猛蔓延,而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却导致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查处和打击不力,本文建议完备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以遏制新型毒品在我进一步发展和蔓延。
关键词:新型毒品;定罪量刑;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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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毒品的基本特性
新型毒品是相对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的概念,它主要指人工化合成的精神药品类毒品,是被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一类毒品。主要包括冰毒、摇头丸、氯胺酮(俗称K粉)等。新型毒品区别于传统毒品的显著特点主要有:
首先,新型毒品的成瘾机理及表现与海洛因等鸦片类毒品相比有更大的蒙蔽性,短期吸食摇头丸,K粉之类毒品一般不会产生严重的生理依赖,没有明显的戒断症状,因此也被人们称作“软性毒品”。但经过一定时间持续滥用后,就会形成顽固的心理依赖和强制性觅药的心理倾向。其次,新型毒品使吸毒人员有更强的精神和心理依赖,该类毒品可以给吸毒者产生精神愉悦、自信增强、疲劳感消除、头脑活跃、工作效率和能力提高、对音乐文学艺术类的内涵理解和敏感性增强等一系列
“正性效应”。再次,新型毒品吸食主体特殊,正是由于新型毒品的蒙蔽性和所谓的“正性效应”,使得很多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白领阶层也参与其中,甚至还包括一些大学生、公务员、文艺工。最后,与吸食传统毒品的排他性个人吸食的特点不同,新型毒品进入人体后会使人情绪高涨,亲和力大增,吸食者绝大多数都喜欢在热闹的娱乐场所一起群吸群乐,与单独隐蔽的传统吸毒相比,群聚吸毒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更容易引发集体暴力行凶和群体淫乱的严重后果。
二、我国当前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一)应当明确界定新型毒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界限
根据《刑法》和《禁毒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样的规定指明了我国毒品的主要种类及毒品的特征,但对毒品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制,而是以兜底立法的方式处理。这种兜底性的立法规定,虽然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但因其界定较为模糊,往往使司法工在实践中难以区分新型毒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理论界的一些观点是从“毒害性”和“成瘾性”对毒品进行界定,但往往忽视毒品的“违法性”特征。不少新型毒品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样,具有医用、药用价值,具有药品属性,但若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被用于非医疗、科研等非法用途时,即属毒品。药品和毒品的差异,很大程度上仅是指其用途不同,一旦流入非管制渠道,就容易变成毒品。例如,俗称
“K粉”的固体氯胺酮的提纯,就是将化学药品氯胺酮注射液变成固体结晶的过程,从药品到毒品,只是一步之遥。正是因为毒品在生物属性上与药品非常接近,因此更需要在立法上为二者划清明确的界限,从而解决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
(二)应当进一步构建新型毒品犯罪的罪刑阶梯,量刑档次不可一味地“唯数量论”
《刑法》第357条第2款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目前毒品犯罪之所以以毒品数量的大小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