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建设的管理,保证地下
铁道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管理以及征地拆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地下铁道(以下称地铁)建设工程,
是本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效益型的重大市政工程,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不同的职责分工,支
持和配合地铁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服从和支持地铁建设,不得设
置障碍,影响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广州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地铁
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其设立的办公室(以下称地铁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市地铁建设工程的日常指挥协调工
作及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称地铁总公司)负责组
织实施本市地铁建设。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地下铁道建设”,包括地铁
建设工程、辅助工程及其地下铁道沿线建设规划范围内的
综合开发。
第二章地铁建设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市计划委员会设立广州市
地铁工程建设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称地铁资金协调办公
室),负责组织地铁建设资金的筹集、运用、增值和还贷
,并对地铁建设资金实行宏观管理。地铁资金协调办公室
在市财政局设立地铁工程资金专户。
第六条地铁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
(一)土地有偿使用收益。
规划控制区外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所得的收益(含
人民币、外币),除应上缴以及按规定应提留的业务费用
外,其余部分的30%转入地铁工程资金专户。
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所得的土地收益(含人民币、外币)
除应上缴部分外,其余部分转入地铁工程资金专户。
金,并转入地铁工程资金专户。
,实
行有偿使用所得的土地收益,除应上缴的部分外,其余部
分转入地铁工程资金专户。
(二)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计委负责通过向社会和有
关部门筹集的地铁建设资金。
(三)由市计委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家批准
地铁总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的地铁建设资
金。
(四)由市计委、市外经委负责通过利用外资筹集的
地铁建设资金。
第七条地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计委、市建委审查
确定地铁建设工程总投资。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计委审批地铁工程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可
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市计委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
资金使用计划作出调整。
市地铁总公司应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工程进
度编制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审核。
地铁资金协调办公室根据经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按
月通过地铁工程资金专户进行划拨。
第八条地铁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地铁总公司的
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市政府委托的“地铁财务监控小组
”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地铁建设工程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在本市权
限内可免的,应当予以免收;可减的,应减至最低幅度。
具体办法,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