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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放提单的应用和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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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放提单的应用和风险防范.doc

上传人:kh6797 2015/8/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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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放提单的应用和风险防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电放提单的应用与风险防范
张宝顺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提单作为对外贸易结算的重要单据之一,已在实际业务中使用多年,现已成为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为规范提单的使用,与之有关的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就又有三个:即 (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3)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其作用也在许多教材和论文得到广泛论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已不能与之适应,国际贸易界亟需一种快捷的方式取代传统冗长的结算方式。“电放”提单以其方便与快捷的优点在贸易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一、“电放”提单的概念
“电放”(telex released,released B/L by telegraph,surrendered on)是电放提单、电子放单或电子放货的简称,目前在航运界对此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有以下解释:
1。“电放”是指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进口方为不因货物产生滞港费用而先行提货,而要求卖方至电船公司,凭这个卖方出具的“准予买方先凭副本提单提货”的电文(传真或电传),先行提货的行为。
2.“电放”是在应当签发或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代公司根据或托运人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在不签发正本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前提下,以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将运输的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二、“电放”产生的背景
我们知道,在传统的结算方式和运输方式下,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通过银行传递单据,收货人必须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方能取得正本提单然后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电放”提单的流通,是起源于近洋航线的。因为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托收方式下,单据要经过通知行(托收行)和开证行(代收行)不少于14天的工作日,加上单据在途时间,很难在短期内到达收货人手中。在远洋航线中时间由于比较充足,这个矛盾不算突出。,但在近洋航线运输中,船舶航行时间,从上海港到香港2-5天,日本2-3天,釜山2天,新加坡7天左右。而托运人将货物装船结束到取得提单再送银行议付,一般情况需3-5天,再加上银行工作日和邮程,即使效率再高,近洋地区的收货人也很难在一个星期内收到全套单据,如果在某一个环节发生延迟或差错,时间就会更长。这样就出现了货到卸货港后,收货人不能及时提货的情况,如果遇到行情变化,收货人可能损失惨重。由于近洋运输时间基本上都短于单据流通时间,因此收货人要求不通过银行直寄正本提单而就是为了能及时提货,避免造成延期提货。从平等互利的角度看,收货人的要求并不过分。只要买方资信情况良好,在做好安全收汇的准备工作后,直寄正本提单是可行的。而“电放”提单的速度比直寄正本提单还快,收货人的保障更高,在买方市场情况下,“电放”提单就应运而生了。
三、“电放”的使用
托运人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保函。(见附件)保函的内容通常有:托运人的名称、船名及航次、提单号码、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当承运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