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联营合作协议书
甲方:天津恩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惠喜
地址:天津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张港工业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山西华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珍
地址:山西太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祥大厦
营业执照注册号:140000200023716
签订地点:山西太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祥大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条款,以兹遵守执行。
第一条双方合作事项甲乙双方在天津市场合作生产经营醇基燃料。为此双方同意:
,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变更后的新公司甲方占70%的股权,乙方占30%的股权,作为甲、乙双方联营合作经营的平台。
、专有技术和
品牌冠名,并负责醇基燃料在天津市场的运营策划和团队培训。
%股权为新公司的永久原始股权,甲方不得以增加注册资金、引入其他股东等任何方式摊薄乙方在新公司的股权比例。
第二条新公司名称暂定为:天津恩光华顿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新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注册年限:暂定十五年。
新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新公司住所地点:天津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张港工业区。
第三条新公司筹建期工作分工如下:
;负责地方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的前期审批;负责办理当地市场的开发及建设等工作。
乙方负责编制项目的立项报告、可研报告;负责设计项目的技术工艺方案;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工艺指导;负责项目调试与投产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负责市场运营策划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品牌建设和市场导入工作。
以上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新公司负责承担。
第四条乙方许可新公司使用其醇基燃料技术创新系列成果、技术专利和品牌冠名。
新公司股权转让的步骤是:
,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新公司的更名手续;
,新公司正式开始运营。
第五条新公司成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建必要的经营管理机构。
股东会由甲乙双方组成,决定一切重大经营事宜;董事长及总经理由甲方出任,负责执行股东会有关决议。常务副总经理由乙方出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及总工由乙方出任,履行相应职责;新公司设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运营。
新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主要原材料采、供价格、醇基燃料销售价格、利润分配、提留比例、对外担保、人事任免、资本增减等)采取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有关新公司经营的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由双方另行制定。
第六条新公司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实行税费后分利的原则。每年分利一次,分利的时间为次年一季度。
新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目受双方监督检查。任何一方提出查账要求,另一方不得阻挠或拒绝。
对于新公司成立前各方投入的各类资产及新公司成立后经营产生的增值资产,在经营期限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处分。若需转让,对方有优先受让权。
新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权益和债权、债务,若需转让,需双方协商同意。
新公司不承担变更前的一切债务。
第七条若今后任何一方融资上市,另外方应允许其依据新公司已形成资产的市值协商,按各方金额以增加注册资金的方式增资扩股,使其拥有公司股权达到相对控股数额。
第九条双方同意在本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叁拾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支付该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派相关人员到甲方公司开始实体性操作。此款可在新公司运营后,逐步从乙方应得的利润分红中扣除。若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新公司有能力并要在唐山市及北京市经营醇基燃料时,仍以新公司为经营平台,保证金分别为唐山市叁拾万元,北京市壹佰万元。
在该半年期限内,若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在唐山市或北京市地区开发该项目,需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十条甲方需对所悉知的乙方技术及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应向任何方泄露、许可使用,包括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但不含新公司)。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签订视为双方各自的权力机构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三十万元保证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11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应协商新公司的存续事宜。
第十三条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