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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doc

上传人:bb21547 2018/8/23 文件大小:1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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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范城市规划和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深圳城市规划区由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覆盖全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法定图则,以及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的分区规划、详细蓝图、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等其他形式的城市规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应先规划,后建设。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集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城市公共安全需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合理利用各类专项规划的成果。
第七条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决定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以依法对城市规划范围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整并给予补偿。
第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审议和决策机构。
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是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制订、城市发展
政策研究和技术保障等方面的法定机构。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保障全社会共同享受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成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享有城市规划知情权,有权对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委员会
第十一条规划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应当由市政府或上级机关批准的专项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二)审批法定图则和由规划委员会批准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详细蓝图;
(三)审批法定图则制订计划和专项规划制订计划;
(四)接受并处理关于规划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否依法开展工作的申述;
(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包括公务委员和非公务委员,其中公务委员不超过十四名。
规划委员会中的公务委员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出任。
第十三条规划委员会中的非公务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非公务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法律、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专家;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规划委员会的议事工作。
市政府应当将拟聘任的非公务委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正式聘任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非公务委员的产生、组成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非公务委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被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
(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有民事欺诈行为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规划委员会的议事工作的;
(四)连续两次或者累计四次缺席规划委员会会议的;
(五)不适宜继续担任非公务委员的其他情形。
非公务委员出现空缺的,由市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聘任新的非公务委员。
第十五条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其中一名应当为非公务委员。设秘书长一名,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规划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专设在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规划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行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召开。
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主持会议。
规划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其中非公务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八人。
第十八条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的重大事项,可通过专家论证、公众咨询等形式听取意见。
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当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规划委员会决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规划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