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有公司治理体制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产权主体仍然,利益主体不明确,国有公司的发展找不到“第一推动力”
外国的现代公司企业,董事、监事主要由大股东组成,这些大股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使自己的投资有高额回报,必然要尽力选拔、招聘最佳经理人员,并尽最大努力配合经理人员创造最好绩效,也会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监督经理人员的败德和机会主义行为。从股东中产生的董事、监事是外国公司发展的“第一推动力”。
,但实际8ttt8上离真正的现代公司还有较大的差距。在传统产权制度下,国有企业作为dddtt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国家所有8 tt 就是8 tt ,表现在dd dtt. com国有企业财产上的问题是“人人是主人,人人不关心,人人都所有8 tt ,人人不负责”。事实上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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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虽挂出了公司制的招牌,但都没有公司制的内容,公司的董事会权力架空,董事会对经理起不到监督和约束作用,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更起不到监督和约束作用。“在一个科学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合理而有效的制约机制及其作用的发挥,应产生如下三个效果:企业决策的合理倾向;企业经营的合理行为;职工对企业利益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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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标准考察,国有公司还远未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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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企业决策、企业经营两方面有企业一样受政府插手和利益诱惑,还不能做到决策倾向、经营行为完全8 t tt8. com合理。国有公司没有真正“自主经营”的权利和“自负盈亏”的能力。国有公司领导的权力结构还做不到既能激发活力、推动创新,又能互相制衡、廉洁公正。
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政府为企业选择的厂长(经理)都是德能兼备,政府和厂长(经理)之间是一种无私的信托关系。传统国有企业不像外国公司在企业内再设一个董事会来行使监督权,监督权由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而出资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人员流动性很大的政府部门,政府部门的人员与国有资产之间的关系和厂长(经理)与国有资产之间的关系一模一样,都既是“主人”,又不具有所有8 tt 权。故政府人员对委托给厂长(经理)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就不可能出资人之一的外国公司的董事、监事们那样,具有为切身利益而监督的内在驱动力。再加上政府部门对企业虽是投资者,却又不负直接责任,故这种监督弹性大,不易到位,更难以量化测定监督效果。事实已经证明,政府把传统国有企业托付给厂长(经理),易产生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行为,这种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做法不符合中国的国情。
传统企业改为国有公司后,一部分董事长和总经理完全8 t tt8. com分离;一部分是完全8 t tt8. com合二为一;还有一部分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88家公司的统计资料,采取完全8 t tt8. com合一的公司77家,%;部分分离的有99家,%;完全8 t tt8. com分离的有12家,%.改制后的国有公司的上述三种情况8 tt t 8. com,都没有根除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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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位的痼疾。董事长和总经理合二为一的公司,只不过换了个称呼,厂长变成总经理。董事长和总经理完全8 t tt8. com或部分分离的公司,旧体制的痕迹和烙印很深,不同程度
地继承着计划经济的治理结构,如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上级委任,上级主管部门还参与企业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