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公安机关办事窗口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各级公安机关办事窗口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办事窗口”,是指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工作窗口,包括值班、信访、法医鉴定、监管场所等接待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科、户籍、车管、驾管、出入境办证中心等办证窗口以及边防、消防等接待和服务窗口。
第三条   办事窗口接待和服务群众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切实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办事窗口建设力度,加强对窗口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规范化窗口的建设,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首问责任制度。群众到窗口办事或报警、投诉、求助、咨询等,接待询问的首位民警为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办理、解答和引导。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但属于窗口所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应当主动告知或引导至有关经办科室(人)办理;对不属于窗口所在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尽可能告知其受理、承办单位及联系方法。对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群众到窗口办事或报警、投诉、求助、咨询等,经办人员对需解答的问题应一次性告知,对能够当场办理的事项要当场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确保群众第二次办结;对所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有关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警务公开制度。办事窗口应结合各自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以执法办案、行政管理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环节为重点,主动向群众公开办事的依据、权限、内容、程序、进程和结果,公开福建省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敬告辞和省、市、县公安机关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第八条内部报批制度。群众到窗口办理证照、咨询业务、投诉问题等,办事窗口在统一受理后,按照单位内部工作分工交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办理。核准、审批结果应由办事窗口统一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拨打窗口服务电话或到办事窗口查询办理情况。
第九条监督检查制度。办事窗口所在单位应建立领导带班制度,监督办事窗口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应定期对窗口接待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讲评通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应组织对办事窗口民警的工作质量、效率进行综合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条安全保密制度。办事窗口应建立健全公章使用登记保管、材料装订归档等工作制度,落实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安全措施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公安档案资料管理规定以及保密工作要求,规范办事窗口网络密码、专用公章、业务材料等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办事窗口信息资料和装备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场所规范
第十一条   24小时服务群众的窗口应在户外设置指示灯箱或警示红灯,其他办事窗口应在户外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第十二条办事窗口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