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国际金融危机对部门法的影响
[摘要]金融危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仍然存在,其发生过程中对部门法的考验以及由此显示的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值得深思。对于金融危机的深刻剖析是时代赋予业界和学界的责任,也是完善相关法律立法、执法环节的契机。本文主要通过金融危机对金融法、公司法、产业法和刑法的影响来探索上述法律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法公司法产业法刑法
也许有人认为,源于美国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接近尾声或者对我们的影响已如明日黄花。但是,现实美日经济的焦躁与沉重、欧洲的不安与阴郁告诉我们,金融危机仍然在深刻地影响着这个世界,时下对危机进行深入的多角度的分析与考察是时代赋予我们不能回避的使命与职责,以下浅析国际金融危机对部门法的影响。
一、国际金融危机对金融法的影响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我国金融业由于诸多原因并未受到实质的冲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金融业可以高枕无忧,或者我国的金融法制已经充分完备。相反,应当以此次金融危机的出现作为我们进一步加强金融立法的契机,在金融监管、金融市场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取得突破。
。首先,厘清金融监管理念,确定监管者角色定位。为此,亟需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法”,就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宗旨、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与责任、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完备配套法规、规章,加强法与法之间的衔接性,消除有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重复与冲突。最后, 完善金融监管的手段、方法,提高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适应能力。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主要由《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但是,其中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具体操作和监管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完整的市场退出法律保障体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而对于正常的金融机构收购、兼并等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没有专门的规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将使风险控制缺乏法律的约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积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国际金融危机对公司法的影响
。公司法中对公司资产结构要求一般是从资本的角度进行规范,而作为现代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负债则规定不够详尽。负债是现代企业外部融资的一个重要来源,对公司的发展和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对公司负债融资的利弊分析来为相关公司立法提供思路。企业负债融资可以在提高净资产收益率、抵减税收等方面获取一定收益,但是企业负债也是有成本的,例如负债融资的增加可以扩大企业的亏损。此外,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是公司破产的法定情形,公司如果没有负债,则没有破产的可能,也就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导致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的发生。而负债融资的运用会增加企业应付账款额,负债融资越高则破产成本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