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要】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了《公司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新《公司法》中的亮点之一。这一制度的引进,从实践中约束了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些不当行为。然而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不对事的,因而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所以本文探讨了在中国如何在法律规定下具体适用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由于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起步时间不长,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本文在研究了国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现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还提出了完善这一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理论起源于西方,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中国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中就已经确认这个理论。传统的法人制度在我国发挥其优势的同时,也被公司股东用作逃避契约或法律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国立法者引进了西方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以实现法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及其本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股东直索责任”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从广义上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从狭义上仅是指于特定法律关系中予以否认公司人格。
对于如何理解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本质,日本学者森本滋做出这段精辟的解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定违反了正义、横平的理念,并不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事案否定其法人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英美学者用颇具色彩的语言这样描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由公司形式所树立起来的有限公司责任之墙上钻一个孔,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目的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即公司人格被滥用时候,才对此时公司人格予以否认。而绝非等同于完全彻底地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这只是针对特定的具体的某一法律关系而言,暂时性地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而将公司人格与其股东人格视为同一人格,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2005年新《公司法》仅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适用条件:
1、主体要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适格的原告和被告。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必须明确的是且只能是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且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
2、行为要件:股东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行为。滥用行为一般有如下特征:(一)、在形式上表现为公司的行为;(二)、行为的目的是股东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或逃避其应尽义务;(三)、股东使公司形骸化。[1]
3、结果要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要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滥用法人人格之行为必须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害;其二,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三、国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现状
(一)英美法系——揭开公司面纱
1、美国
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的司法原则是在19世纪末随着美国的许多公司规模迅速扩大以及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出现而创设的。美国不是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