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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坟地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权.doc

上传人:wuxwivg046 2015/8/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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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坟地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坟地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摘要】自然人死亡后,近亲属依凭坟地、尸骨进行奠基、寄托哀思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侵权人需对侵害坟地、尸骨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案由和法律关系。
【关键词】坟地;侵害;精神损害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就死者的亲属对死者进行悼念、哀思尚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但在葬有已故亲人的坟地进行祭奠、寄托哀思是中华民族长久以来形成的传统习惯,普通民事活动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如果坟地由于其他人为的原因遭受侵害,如煤矿开采行为逐渐导致坟地塌陷的,或者使该坟地处于危险之中,极大地影响了公民对亲属的悼念和哀思,应否要求侵害方进行赔偿,实践中还存在不少争议。
当前,已有司法实践案例支持诉讼请求方的主张,如某公民的几处近亲属坟地遭受煤矿作业侵害而塌陷,便起诉被告方找回死者尸骨、重修坟地,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受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找回艾于氏、艾德印的尸骨的诉讼请求,鉴于塌陷现场的实际危险程度,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土方回填事实,找回艾于氏、艾德印尸骨缺乏现实可行性,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上予以考虑;对原告方要求重新安排修建五座坟墓的诉讼请求,根据当地重新修建坟墓的社会习俗,法院认为原告方自行修建更为妥当,因此亦不支持,但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上予以考虑。原告方主张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法院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给原告方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侵权主体的获利情况,综合酌情确定,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九万元。
二、具体分析意见
对于坟地遭受侵害案件的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此类权利受侵害应受法律保护。尽管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无条文明确规定此类因坟地、尸骨等涉及殡葬、祭祀等权利属于何种明确的民事权利,但是考虑到我国对于已逝先人尊重的传统,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殡葬习俗和道德标准,应就侵犯他人祖先的坟地、尸骨等行为在法律上明确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应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情形和提倡新型殡葬形式的政策,对于此类民事责任之范围应作出一定限制,而不是在法律上给予过分扩大的保护,以免法律指引作用发挥不当。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近亲属因他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i这一条款表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类案件,给予受害一方法律保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符合民法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
第二,案由和法律关系的确定应区分具体情况。此类侵权案件,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案由选择上有人格权纠纷大类中的“一般人格权纠纷
”和物权保护纠纷大类中的“排除妨害纠纷”、“消除危险纠纷”、“恢复原状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五种案由可供选择,案由的确定也意味着对于主要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笔者认为对待此类案件不宜“一刀切”,简单统一规制,而是需要考虑坟地受损程度、受损情形以及尸骨是否受损,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上案中坟地全部塌陷,尸骨无存,以及有的案件中因修路将坟头彻底覆盖硬化无法寻找尸骨,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案由较为妥当,也与在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