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部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文件专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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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至36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至102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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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
(二)新税法优惠政策总原则及效果: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突出法人税制特点,以鼓励产业和项目发展为取向,淡化区域优惠政策)
2、鼓励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农林等基础产业和资本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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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
3、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充分就业等;
4、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取向,构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突出项目优惠,更新优惠方式;对项目优惠力度加大,减少企业整体性优惠,取消新办优惠政策(除特区),提高优惠政策效益;
5、采取授权方式,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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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
(三)原优惠政策评价:
1、内外资分别规定优惠政策体系,制度层面差异较大,是内外资税负不平衡的重要因素。
2、内资企业优惠政策:(1)既多且滥;(2)优惠力度小于外资,矛盾较深;(3)随意性较强;(4)优惠方式单一,以直接减免为主;(5)过于回避矛盾,继承原有政策;(6)容易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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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
3、外资优惠过多过滥:(1)既有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的老城区等区域性生产性企业优惠政策(突出外资地区性优惠);(2)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企业;(3)特殊行业、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4)鼓励吸引外资的政策,再投资退税;(5)国产设备投资减免增值税、所得税;(6)重复交叉、体系性不强,多以直接减免为主,间接优惠方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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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征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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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
注意:1、免税收入与应非应税收入区别
①、仅限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 不含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②、不包括出售国库券价差收入
③、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采取净价交易,债券交易交割单上注明的利息收入免税;
④、会计核算上与企业债券利息和其他利息收入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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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则处理。
上述2和3基本遵循相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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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
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符合条件的)免予征税,严格讲不是一项优惠政策,是避免双重课税的规定;
原内资企业税法规定,除被投资方定期减免外,分回的股息、红利需按投资双方的税率差补缴税款。
原外税法18条规定,外资企业投资于中国境内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息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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