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我国计算机软件自从在我国发展以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自从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相关计算机软件产业更是呈现出了快速增长的发展态势,但是我国的软件产品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方面力度还是远远不够。本文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行业的保护和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上的改进方案三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计算机软件是属于开发人员思想与知识的结合,是一种无形的精神产品。并且复制和抄袭程序是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据此,计算机软件具有版权性,应纳入著作权法的客体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 3 条明确将计算机软件列入作品范围内。
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权保护是目前最主要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方式。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首先可以使计算机软件的创作者在完成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著作权,而且,著作权仅强调独创性,这就使得计算机软件较易取得著作权;其次,著作权保护的手续简单、省钱、省时,其高效性与计算机软件的高速发展相符;另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软件的创作思想、算法而只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有利于软件行业的优化创新。我证书能够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作为主张软件权利的证据,但登记并不是计算机软件受到保护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万得诉同花顺侵权”一案中,虽然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了软件著作权的名称和编号,但如果有相关的证据能够推翻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院对登记证书将不予采信,其权利归属仍需要通过法律进一步来认定。版权保护模式的弊端在于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因此无法满足对软件的全面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难以清晰界定,自然会造成侵权认定的困难;版权的保护期过长,将限制技术的发展。
国际上以版权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模式,但这种模式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而“思想”却正是计算机软件的精髓。与之相比,专利法可以保护软件产品中最为核心的技术构思和逻辑框架,尤其适应以组件技术开发为主的软件对创意保护的要求,增大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软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确,有助于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对侵权事实的判定。
此外,虽然专利法强调保护对象独占性,但专利法赋予软件专利权人独占性权利的同时并不阻碍他人对软件进行的改进与创新。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专利申请要想获得专利权,首先要满足客体的要求,还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相关规定。而与其相对应地,发明专利申请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质审查,且专利审批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对市场生命周期较短的软件而言是不利的。专利法规定,在受理一项专利申请后需向公众公开申请文件,但是,与普通的发明创造相比,计算机程序公开所受到的损害要大得多,因为计算机程序的模仿和复制简单易行,一旦先期公开,权利人的利益极易受到损害[4]。
二、计算机软件行业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产业属于一种新型的高端技术产业
其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需要高智商技术人员的投入、高回报率、高附加值以及在全球范围影响巨大等特点。这些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