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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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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miaoshen1985 2018/9/9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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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云南省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数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及设备、设施简单,以手工制作为主,从事具有地方特色食品及传统食品或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
现场制作销售的食品摊点、食堂、宾馆饭店等餐饮加工业不属本规定所指的小作坊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要公开承诺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危险
,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第六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限于在本乡(镇)行政区域销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加工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人员健康、产品包装等方面满足相应的基本条件要求。
(一)生产环境要求。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卫生;生产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二)生产设备(设施)要求。小作坊应当具备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包括: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固定场所。
(三)原辅材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材料生产食品;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或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生产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产品;外购的原辅材料要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购销记录台帐,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
(四)从事人员健康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五)产品包装及标识要求。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食品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应标明在本区域销售。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委托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生产与原材料产地密切相关且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