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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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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iris028 2018/9/1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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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确保深基坑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其相关建设活动。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D51/T5026-2001)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工程地质勘察、降水设计及施工、护壁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监测、检测等内容。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单位工程)总承包管理。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破土动工。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实施成华、金牛、武侯、青羊、锦江及高新区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日常监督检查。其它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网等状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第七条凡属深基坑工程的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咨询,并将检测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按相关规范、规程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工程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并提出深基坑支护的建议方案。第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编制设计方案。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基坑允许暴露时间、监测、环境保护等内容,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第十条当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根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基坑护壁设计,并应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的适应性。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包括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变形监控值等内容,并提出施工技术、现场试验和监测及各项报警值要求。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服务工作,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其施工组织设计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必须包括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监测措施、抢险措施、救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工程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当发生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