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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节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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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节税处理.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8/9/12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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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节税处理
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境内经济的发展,在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了许多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外商节税提供诸多方便。
(一)减按15%税率缴纳的优惠
减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地区和产业包括:
、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
;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码头建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带项目在上海浦东新区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
;

上述适用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仅限于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因此,存在着地区节纳策划和经营内容的策划问题,如何节税策划,留在下章专门分析。
(二)减按24%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优惠
;
;
;
,不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都可以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享受定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限于生产性企业。
上述适用24%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仅限于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如果在地区上和经营内容上想获取更大的优惠也存在地区节税策划和经营内容上的策划,以便充分享受此项优惠。
(三)定期减免税的优惠
坚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地区倾斜政策与产业倾斜政策相结合的原则,为引导外资投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按照产业政策鼓励投资的企业,除给予以上介绍的15%和24%低税率照顾之外,还给予定期免税、减税的优惠,即所谓免二减三.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2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lo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纳15%一30%的企业所得税。
、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