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尔滨广厦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国标代码为13306。
第四条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广厦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哈尔滨广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学校面向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招生专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2018年招生专业及招生人数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条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往届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被录取考生的录
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七条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美术类统考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