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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软件保护.docx

上传人:2112770869 2018/9/14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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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软件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信息时代的产物。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软件产业也随之产生,并在社会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广泛地应用,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计算机技术发展初期,软件是作为硬件的附属品销售的,但从上世纪60年代末IBM公司首次将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分开销售以后,短短30余年内,计算机软件迅速发展成为新兴产业,并在各国的经济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众所周知,软件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复制软件却不需要什么专门技术,非常容易。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势必会影响软件业的发展。建立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制度成为关系软件业发展的关键。可喜的是,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软件的法律保护以促进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时,软件产业是一个国际化产业,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闭门造车地发展软件产业。这就要求各国在软件立法保护的过程中互相协调、配合,以利于软件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在我国软件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首先,国内软件的盗版现象严重。如今,网络发展迅速,用户需要的很多软件都可以从网络上找到,而这些软件大部分都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这些软件发布在网络上,虽然给用户提供了一些方便,却已经侵犯了软件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另外,国外盗版软件对我国软件行业的冲击。我国软件行业虽然快速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差距依然
很大。比如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基础软件,国内用户基本都用国外的软件,中间软件也基本上是微软、IBM公司的天下。我国一些政府机关,大型国企所用的应用软件也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国外的软件公司开发的。究其原因,我国软件行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力度不够也是主要原因。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应遭到侵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我国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随着我国加入WTO,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即我一方面要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兼顾软件业发展的国际往来。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基本上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著作权法对其加以保护,另一种则是通过专利法保护。
1著作权法:
在中国,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九)计算机软件;„„”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一条即明确写明:“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了该条例的保护客体:“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由此看来,我国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
2专利法:
除了著作权法外,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可授予专利权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是“技术性”的,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的计算机软件发明,才能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相较于着作权法来说更加严格,例如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9章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是,如果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就不应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而否定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当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时,表明该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虽然计算机软件获得专利保护的条件比之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要严格得多:首先必须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还必须同时具有技术性,有新的、独创的技术特征,用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