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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政府立法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防范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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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政府立法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防范机制.doc

上传人:w8888u 2013/3/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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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政府立法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防范机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政府立法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防范机制
论文摘要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的普遍存在成为破坏法治、侵害公共利益的毒瘤。科学的防范机制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对立法理念的统领;应推行立法方式的改革,构建合理的公众与政府部门利益的平衡机制;应健全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增强立法协调能力;应建立专业人员和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相结合的违法评价机制。
论文关键词政府立法部门利益防范机制
政府立法是国家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立法质量的高低在深层次影响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实现,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然而,近年来在政府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已成为影响政府立法的质量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如何防范此类现象,提高立法质量已成为政府立法工作中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认为科学的防范机制的构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立法中的统领作用
科学发展观是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应当坚持与遵守的准则,是衡量地方政府立法质量的基本理论标准和实践检验标准。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立法工作,就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所谓科学立法,就是立法的指导思想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趋势的要求;立法的方式方法要讲科学,正确处理各种自然界、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与联系;立法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和遵循客观规律,要顺应客观规律的发展变化;立法的内容要体现“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科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二、推行科学的立法方式改革,构建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
政府立法方式的改革是综合性、系统性的改革。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防控机制中推行科学的立法方式改革,就必须构建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
一是构建表性质与代言性质互补的公众参与机制应成为立法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防范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切入点。目前在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主要形式有两种模式,即代言性质的专家咨询和代表性质的听证会。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起草法规、规章的环节、以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参与。代表性质听证会的形式被多次运用到政府的立法活动中,是公众参与程度最广泛的立法形式,座谈会、论证会由于大多是专家参与因而是专业性最强的立法形式,实践证明这些形式在防范政府部门利益化、提高立法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存在的弊端也是明显的,代表性质的听证会由于受文化程度、法治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公众对于听证的事项往往理解不透,容易导致听证流于形式,成为少数部门谋求自身利益的工具,而专家参与的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于公众参与的程度不高,又容易受利益的驱动被起草法规、规章的少数部门操纵,陷入“空洞化”、“符号化”的尴尬。为此,在政府立法的起草环节建立相互制约的代表性质的听证与与专家咨询理性互补的立法方式应是公众参与立法的最佳选择。在这种机制中,公众是主体,专家从属于公众,专家通过对立法意图、立法内容的阐释引导、启发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高公众参与的真实性、有效性,以有效防范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
二是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公征的合理机制,在源头上防范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当前政府立法在立项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