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条例与中国旅行社业的改革和发展——《旅行社条例》学习交流
蔡家成博士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
标题纲目
一、拓展业务范围二、扩展网络体系
三、放宽入门条件四、改革设立制度
五、下放许可监管六、加重违规处罚
七、完善保证金制度八、规范监督检查
九、治理挂靠承包十、扭转低价模式
十一、解决超范围经营十二、交流思想认识
一、拓展业务范围
新条例:旅行社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老条例: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新条例的拓展
新条例不仅首先明确了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主营业务,而且明确了国内、入境和出境三大主要业务,并具有“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规定。
新细则的拓展
为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安排交通、住宿、餐饮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等服务,提供导游、领队服务和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接受委托,为旅游者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委托代理服务,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为企业的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度假、休闲等事务。
背景和意义
我国旅游发展及其方针的调整
第一阶段:入境旅游一支独秀与国内旅游三不方针(不提倡、不鼓励、不限制)
第二阶段: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积极发展国内旅游,适度发展出境旅游(全面提升、规范发展)
第三阶段:大力发展国内旅游,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
对我国旅行社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从旅游服务到旅行服务的逐步转变
——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
二、扩展网络体系
新条例
——旅行社设立分社,仅需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然后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核定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然后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放宽分社设立条件
——取消了设立社需要具备年接待10万人次游客的条件要求
——取消设立社增加注册资金的要求(原来规定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要增加15万元、国际旅行社要增加75万元)
——减少保证金数额:每设立一个分社,需要增存5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或3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增加相应数量的银行担保,全部降一档
服务网点设立条件
——新条例没有设定条件和要求
——新细则对备案资料、方式、名称、服务条件、管理等做出规定,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调一致和共同部署执行
——地方可以根据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对服务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新细则的重要扩展
根据新条例关于旅行社可以设立服务网点专门从事招徕、咨询服务的规定,新细则在解释转让、出借或出租许可证时,将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业务排除在外
据此,新条例和新细则发布实施后,所有旅行社都可以代理国内游客和有出境游经营权旅行社出境游客的招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