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在经济犯罪中增设资格刑的几点构想
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已经适应不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在资格刑体系中增加设立“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内容,即在对经济犯罪进行有罪宣告时,同时宣告其不得从事一定的职业,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从资格刑的内容、适用主体、期限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在经济犯罪中增设资格刑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经济犯罪资格刑必要性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是以自由刑为中心、以财产刑等为辅的格局,而资格刑则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实际上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尴尬的地位。众所周知,在整个刑罚体系中,资格刑属于“轻刑”,在当前刑罚逐步从严酷走向宽缓、“轻刑化”已成社会共识的时代大背景下,资格刑无疑有着广泛的应用潜力。但实事求是地讲,我国目前的资格刑体系的诸多内容已经严重地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不得不这样说,当前利用职业地位进行的经济犯罪愈演愈烈,与刑法没有根据经济犯罪的特点在资格刑体系中规定相应的内容,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为了有效遏制经济犯罪,我们认为,在资格刑体系中增设“禁止从事特定职业”内容,在对经济犯罪进行有罪宣告时,同时宣告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某种特定的职业,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拟就此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对立法的完善和有效惩治经济犯罪有所助益。
一、资格刑的内容
资格刑,又称能力刑或者权利刑。在国外,设立剥夺或限制特定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资格刑基本上被立法者采纳,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刑罚体系。资格刑有不同的种类和内涵,但在经济犯罪中,资格刑有特定的含义,特指“禁止从事特定职业”。下面分述之。
(一)从职业分类的角度看,禁止从事特定的职业
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各国及地区的立法几乎都对“特定职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德国刑法典》规定的职业禁止,《瑞士联邦刑法典》规定的禁止执业或者禁止经商等),但对“特定职业”的范围界定则大相径庭,差别很大。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的属禁止的职业的范围相当的宽广。如我国的台湾地区,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律师、会计师等特定职业外,还包括建筑师、各类技师、医师、药师、牙医师、护理师、医事检验师、医用放射线技师、护士、助产士、医用放射线技术士、药剂师生、医事检验生、中医师、兽医师、验船师、营养师及其他依法应当领证书的特定职业及技术人员,几乎涵盖了社会上的所有服务职业。有些国家则根据利用职业地位进行经济犯罪的概率大小,选择性地规定了几类职业,对一些几乎没有利用职业地位进行经济犯罪可能性的职业则不作规定,而是在行政管理或者行业规范中予以处理。相比较这两种立法,我们认为,资格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它属于最严厉的惩罚方式,不只看它当下的运用效果,而应该全面地、历史地考察它的恒久的运用效果,除非是万不得已,绝不可轻易使用。如果只需用行政手段或者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就可以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则完全没有必要纳入刑罚制裁的范围。国外的立法模式对我国今后的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当然,我国的立法也并不是一律排斥资格刑,这可以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看出端倪。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看,我国的一些法律对犯罪人不能担任某些特定职业也作了一些规定,只不过没有上升到刑罚的高度,实际上我们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如何将散落的法律规定集中转化为刑法中的资格刑的一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