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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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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09 年 12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09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明确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经理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保证总经理正确行使职权,承担义
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董事
会决议,充分贯彻董事会的意图,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规范、高效,实现
公司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
第四条本细则是总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总经理的聘任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聘任无效。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应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本细则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董事会
解聘或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
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