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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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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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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007)适当增加因素申报种类。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计划、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申报管理工作。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用人单位自主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方法和步骤等内容向用人单位进行告知。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级列管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乡、镇(街道)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七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复印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登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注册企业用户,在线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打印后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第九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项目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帮助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介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第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