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若干问题研究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系商业标志,前者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后者用于区别作为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司、组织和个人。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冲突一般是指这两种合法的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商标或企业名称)的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
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冲突包括多种形式:一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使用,形成在线商标权与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二是将他人的企业名称尤其是字号部分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形成在线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登记的商标权的冲突;第三种情况,即是把他人在线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注册,又把他人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商号)注册为商标,形成交叉冲突。
商标与企业冲突纠纷的性质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合法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产生混淆误认,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单独或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违法《商标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的,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相冲突的权利一般都有先后顺序,保护在先权利应当是处理这类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审判确立对上市主体市场行为的评价标准,规范市场主体的注册、使用商业标识、广告宣传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遵循禁止混淆原则,明确权利行使界限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原告所主张的商业标识(商标、企业名称)应该在市场上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有一定的“美誉度”。否则,很难说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会对两者的身份或提供的商品(服务)产生误认。治愈品牌的知名度二号美誉度,虽不需要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但主张权力的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其企业、商品(服务)的品牌知名度方面的证据。
2、行业特点和地域差别。原被告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各自提供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相似,而且经营活动的第五重合,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的误认。如果原告所提供的商品(服务)
三、河源广东华怡集团与上海华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对于河源市的广东华怡集团与上海华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华怡集团”存在相似的问题,只要广东华怡集团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生产使用企业名称还是不会构成侵犯改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的。但是如果广东华怡集团以后要生产与其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的话,就可能会侵犯他们的商标权的,因为商标专用权本来就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