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四川泡菜产业做成全国第一、世界知名的优势特色产业,把四川泡菜打造成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泡菜品牌,把我省建成泡菜产业强省”的指示精神,做大做强四川泡菜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产业水平,提升四川泡菜知名度和市场认知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泡菜”是指以四川生产的特色蔬菜为主要原料,在四川区域内通过以乳酸菌为主的优势微生物发酵而成的传统发酵蔬菜制品。按原料或加工工艺不同将四川泡菜分为三大类:泡渍类、调味类、其他类。第三条认定范围以四川境内主产蔬菜品种为主要原料生产加工的四川泡菜企业。第四条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认定工作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泡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充分宣扬四川泡菜。第五条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认定工作坚持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认定组委会(简称“组委会”)负责组织四川泡菜十强企业的认定及发布和发证等工作。“组委会”由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质监局三部门组成。第七条“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四川省泡菜协会办公室,负责四川泡菜十强企业的日常认定管理工作。第八条“组委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认定专家组,认定专家组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开展认定工作。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九条申请参评的泡菜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基础好、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且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条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企业的产品生产符合《四川泡菜生产规范》,产品质量符合《四川泡菜标准》;(二)企业建立了文件化管理体系,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有自身的原料和产品的检测室,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企业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四)原料在四川省内生产且获得有无公害认证,对农户带动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销售额或产值在本企业泡菜销售额或产值中占一定比例;(五)企业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对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和喜爱度较高,企业在市场上或业界有一定知名度。(六)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七)企业近三年来未出现过质量安全事件。第十条申报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认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泡菜十强企业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证书的复印件; (五)原料无公害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绿色、有机认证中的任一证书复印件; (六)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七)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额的相应证明复印件,商品国外注册的相关证明;(八)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书、ISO9000认证、QS认证等,相关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九)《四川泡菜十强企业认定申报表》需要的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第四章评价原则第十一条以企业生产规模、市场销售、外销出口、实现利税、带动农民增收、技术创新、质量保证、品牌创建、市场开拓等内容为主要评价指标。第十二条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组委会”确定。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申请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