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研究海域使用权探究浙江海洋经济法律支撑体系
摘要随着陆地资源的相继开发和衰竭,人类在发展陆地的同时,把目光投向外太空和海洋。我省海洋资源丰富,海域面积26万平方公里,舟山是浙江乃至全国唯一的海岛市,是国家重点开发区域之一。作为海洋资源大省,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海域资源不仅是对固有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于提高经济效应,增加人民收入,作用显著。研究利用好海洋资源并把资源转化为能源,研究出合理可制开发体系和方案,亟需构建完善的海洋法律支撑体系。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正当性法律支撑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文章。
作者简介:蔡超君、冯莉、窦春蓉、张芳铭,杭州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93-02
一、海域和海域使用权历史沿革
(一)海域和海域使用权
“海”是指大洋靠近陆地的部分,“域”是指一定疆界内的地方。所谓海域,是与陆域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海洋的一定范围,这个范围是一个立体空间,它包括海面、水体、海床及底土。
素有“蓝色国土”之称的海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与其它自然资源相比具有一些显著特点,海域是与陆地资源相对应的一种重要自然资源,海域是立体、复杂的,具有公共性、共享性和用途广泛性。
我国长期对海洋海域开发处于无序无轨的发展状态,利用效率低下,1993年颁布《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我国开始推行海域使用权制度,接着2002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这标志着海域使用权的正式确立。2007年新颁布的《物权法》正式确立海域使用权为用益物权。我省也于今年3月出台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标志着我省对海域使用权新的开拓和发展。
海域使用权是单位或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对由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利的一种资格。是一项具有支配性、特定性、排他性、期限性、义务性的意向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为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应当归为用益物权类为大部分学者所认同。但对于该用益物权的成立条件,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海域使用权只在海域本身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时候,方可成立。换言之,如果是为了采掘海域中的自然资源的其他目的,则不能将对海域的使用的这一权利视为民法上的物权。海域使用权究竟是否有必再在特定的海域空间内划定范围呢?对此笔者有以下分析:我国《物权法》将海域的使用权的性质归于用益物权,即是表明,海域使用者依据法律订立海域使用合同则可对特定的海域直接占有、使用并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使用海域取得经济利益。若仅将海域使用权的标的限定在对海域除水下以外的部分这一范围内,难以避免的会造成以下问题产生:其一,使海域管理机关对海域的管理在空间上不能有一个精确的区分界限。我们不妨举个例子:某一海域使用权的标的范围仅在除水下的部分,同一经纬度界定的区域内的海域,同时存在另一个海域使用权,即对水下部分的海域使用权。由于海域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海域水上和水下两部分有着不可分离性,两海域使用者必定会在对海域的使用过程中发生冲突。由此,我们可以预见到这会导致国家管理部门在解决使用权人关于空间占用纠纷的问题上决策的无标准性问题。其二,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对海域使用权者的部分权利。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