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合规培训
培训提纲
第一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一、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相关规定
1、《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2、《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3、《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4、《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
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二、《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一)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定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以及资料管理和查询等业务活动。
(二)从事基金代销业务人员的资质要求
第十五条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方可从事基金代销业务。
(一)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科考试,由公司统一进行注册申请后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二)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通过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一科,获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前款第(二)项人员已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可以豁免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三)基金代销业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机构应当有效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各分支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公司《柜面业务操作规程》、《反洗钱工作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各分支机构在办理基金业务时应确保投资人申购资金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指定赎回资金银行账户为同一身份。
第二十八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由公司营销管理总部和运营管理总部负责统一制作和发放,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作,未经授权不得发放宣传推介材料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营销管理总部制作、分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等规范性标准。
第二十九条各分支机构办理基金代销业务的收费,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标准收取,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或变相变更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各分支机构收取的代销业务手续费应按照公司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申购资金应及时、足额汇总划拨到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不得以任何名义对认购、申购资金进行扣押或拖延划付。
第三十二条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划回的赎回资金、现金红利应及时、足额划拨到投资者资金账户内,不得以任何名义对赎回资金、现金红利进行扣押或拖延划付。
第三十四条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经纪业务凭证和客户资料管理规定》、《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
第三十五条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投资人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防范投资人资料被不当运用。因有权司法机关协助执行要求的,按照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实施办法》、《流通证券不限制卖出冻结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因客户服务工作需要,分支机构需批量下载投资人信息的,应当按照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户代理业务的通知》规定,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将操作事由、内容等要素载入工作台帐。
第三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四)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含网上、电话等自助交易模式的认购业务);
(五)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六)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七)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八)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