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
摘要:安乐死,是我国一项需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安乐死制度已在我国提上了日程。随着安乐死制度在法理上的日趋成熟,我国建立安乐死制度,已经不可逆转。
关键词:安乐死;权力赋予;生命权
前言
近段时间以来,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法学界亦分成两派,分别就各自支持的观点,提出不同的论据。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安乐死的定义、合理性,以及安乐死的实施条件等。本文,笔者将就安乐死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及看法。
一. 安乐死的含义及特征
就安乐死的定义,目前学界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对安乐死下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这边成都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1]
就上述定义而言,不难看出安乐死具有以下特征:
1. 安乐死的对象是临近死亡、身患绝症、忍受巨大痛苦且治愈无望的人。对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具有严格的限制。
首先必须是身患绝症的病人或者身体严重残疾,极具当时的医疗技术治愈无望。由于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对这些条件的判定条件不同。因此,判断病人是否患有
”绝症“的相对空间范围不应过大或过小,应但根据具体的医疗条件及技术,做出相适应的判定。
2. 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结束病人的痛苦和疼痛,使其以安详的状态结束生命。并非任何一个身患绝症的病人都可以要求安乐死。其目的之一便是为了结束患者”难以忍受的的痛苦或疼痛。
3. 安乐死行为应得到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不得违背本人的真实意思。这是对患者实施安乐死时必须的一个条件。这里指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下,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在这里,排出那些不具有或部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他们无法完全表达他们的真实意思。对于其真是愿望,我们无法把握。而生命是最珍贵的,任何人无权代他人做出放弃生命的决定。这是对生命的尊重。
我们应该看到,安乐死问题需要人们慎重对待,但其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关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围绕是否将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进行的。
1. 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
有一种观点是“权力赋予”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权利。他们主张,法律应当赋予个体死亡的权利。因此,当一个人身患绝症,忍受巨大痛苦的时候,有权利要求安乐死。
法学及医学界普遍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的一个理由莫过于与“资源有限说”。他们认为,资源是有限的,不应当将有限的资源,白白的浪费在无法治愈、且注定要忍受巨大痛苦而离世的病人身上。应当将这一部分资源用在其他更需要的人身上。
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西方宗教界公认的“生命神圣说”。这种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任何人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生命来自于神的赐予,也只能由神收回,而不能擅自放弃。
伦理风俗也是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一个重要阵地。“违反伦理说”在中国大为盛行。在中国,传统伦理认为,晚辈对于身患疾病的长辈,应当悉心照料陪至其终老以表其孝心。否则,将会背上不孝的罪名。
三、笔者观点
法治文明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要实现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而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法律的制定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