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学校基础建设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学校基建会计作为学校基本建设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等的改革,存在着许多不相适应问题。本文仅对学校基建借款、贷款、征地费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学校基建借款会计处理问题
目前学校对基建借款会计处理方法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两种:
一种是事业财务作为借款主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即由事业财务借入基建借款时,事业财务作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借入款项”科目。将基建借款转到基建财务时,事业财务作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归还基建借款时,事业财务作借记“借入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再作一笔借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基建财务收到借入的款项后,作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科目。
这种处理方法至少有两点不足之处。其一,事业财务将款项借给基建财务时,结算的依据是基建财务打的借据。而该借款到了基建账上,基建财务却将其转作了“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这不符合业务的实际情况和往来结算的对应原理,违背了客观性的原则。其二,事业上“结转自筹基建”的金额与基建上“本年自筹资金拨款”的金额不相符。按现行基建会计制度规定,基建上“本年自筹资金拨款”应等于当年事业财务“结转自筹基建”的金额。因为后者是前者的唯一资金来源。按照上述的处理方法,基建财务转作“本年自筹资金拨款”的金额实际是向事业财务借取的款项,而事业财务“结转自筹基建”的金额则是按还款计划归还银行借款的金额,两者并无对应关系,金额也不可能相等,有逻辑对应关系上的错误。
另一种是由基建财务作为借款主体的会计处理。即由基建财务直接向银行办理基建投资借款的核算,可以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具体不再多说。只是在交付时,基建财务按交付使用清册作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
笔者认为以上的两种处理方法均可以使用。但从便捷的角度来看,以基建财务作为借款主体会更方便些。因为在一个学校同时存在两个会计主体的情况下,如果通过事业财务借取后再转借基建财务,一笔借款在两个会计主体中同时反映,在目前学校尚未实行合并会计报表的情况下,很容易给报表的阅读者造成借款重复计算的误解,也会给事业财务报告造成债权,债务的虚增。如果通过基建财务办理就不会出现这些问题。
二、关于学校基建贷款会计核算问题
长期以来,学校基建财务核算一直独立于学校事业经费财务核算体系外。学校对银行贷款特别是中长期基建贷款,是在学校财务进行核算还是在基建财务进行核算,现行的学校会计制度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基建贷款就有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种是基建贷款在学校财务进行核算。即学校取得基建贷款时,通过“借入款项”科目进行核算,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入款项——基建借款”;偿还基建贷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将基建贷款拨付基建财务时,有两种核算方法:第一种先作为暂借款项处理,等到固定资产竣工验收移交学校时,再作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第二种是直接作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这种核算能够如实反映学校的债务规模,据此计算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分析指标真实可靠。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