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证券法》解读
2005年11月
修订缘由
旧法主导性立法思想:防范风险
旧法受到的负面批评:
一是过多强调防范风险,限制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比较多;
二是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不够,有关民事赔偿方面的条文更是无具体实施规定
中国资本市场三大根本性问题:
一是上市公司质量不高;
二是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较大;
三是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经常出现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情况,对各种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过小,导致各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修订方向
中心思想:
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指导性原则:
坚持依法治市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
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七大思路
第一,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主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五个问题
第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
第三,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第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
第五,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第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
七大思路
第一,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主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五个问题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现货交易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在新法总则第二条中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即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就为积极、稳妥地推出期货、期权等证券衍生品种留下了法律空间
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企炒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银行资金入市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七大思路
第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
- 新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
- 新法建立了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和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从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发行人的质量,提高发行透明度,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
七大思路
第三,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新法吸取了近年来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的经验,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 健全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严格防范风险。
- 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 增加了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新法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七大思路
第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
- 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法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
- 新法明确了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规定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和欺诈客户的行为给投资者(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大思路
第五,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 新法明确界定了公开发行行为,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 增加了发行失败的规定,强化发行人的风险意识;
- 适应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进行了调整;
- 增加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要求,防范经营风险;
- 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空间,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七大思路
第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
- 新法在明确国务院证监机构八项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执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