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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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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8/9/27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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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水行政执法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水利、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执法义务。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六条水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行使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规定,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
第九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不准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生、冷、硬、横”,激化矛盾。
第十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在开始执法时:
我们是郑州市水利局某某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
感谢您的配合!
第十一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