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5
文档名称: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以及对外资企业的影响.ppt

格式:ppt   页数:35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以及对外资企业的影响.ppt

上传人:fxl8 2013/4/1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以及对外资企业的影响.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以及
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一、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度
新税法将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都设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取消内资企业以“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
影响:新税法确定了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与现行外资税法的纳税主体确定原则一致,对涉外企业的纳税方式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但对部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
将纳税人统称为企业,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进行管理。
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所有内、外资法人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虽然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影响:对于我国企业到境外注册设立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负责对某一区域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控制,将被视为我国的居民企业。这种情况,有可能出现双重居民身份征税问题,即双方国家都将其判定为居民公司征税,这就需要通过国际税收协定或其他途径,来解决避免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对于计划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或准备在中国境内设立地区性管理机构的跨国公司,需要充分考虑中国和公司注册地国家或地区两方面对税务居民判定的有关规定,从而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
三、实行适中偏低的税率
新税法设定2个适用税率和2个优惠税率.
适用税率:
对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
对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与旧法比较:
1、一般企业适用税率从30%+3%改为25%,调低8个百分点;
与其他国家相比,25%的法定税率,属于适中偏低的税率,充分考虑了以及周边等综合因素。据了解,%、%。
2、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对小企业的成长和壮大非常有利;
3、高新企业优惠税率仍为15%,有利于提升产业级次,但适用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再指定区域享受,认定标准也可能更加严格。
4、取消了按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项目分别设定优惠税率的政策;
5、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与现行税法规定相同。
影响:一是新税法统一和简化了税率,便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避免因区域性税率差异造成税负不公;二是新税法在税率设计上对外商投资仍有很强的吸引力,如不分投资领域,都按25%税率征税,在税负均等下,可增加外商投资的选择余地,对商业企业、服务业、房地产等行业的发展更为有利;对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优惠税率,比现行外资企业的税率更为优惠,对促进小型企业的发展非常有利。
四、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规范税基
按照基本放宽、适度控制的原则统一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工资、公益性捐赠、广告费等项目,涉外企业没有比例限制,而内资企业却只能限额列支;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坏账准备、借款费用等项目,虽然内、外资企业都有比例限制,但限制的幅度不一样。总的来说,为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在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涉外企业优于内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