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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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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8/9/2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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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控固定资产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银行)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所有
贷款业务的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方式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评估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二)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及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
(三)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后评价。
第五条贷款人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贷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及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岗位制约机制,落实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申请材

料: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
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二)借款人(含新设项目的控股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四)符合国家产业调整、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六)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八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客户部门应安排调查人员及时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客户部门及尽职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全责。第十条贷款人应安排客户部门或组成专家小组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
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评估人员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环保、安全生产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三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门及主审查人应对贷款申报材料和风险评价报告的合规性、完整性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
流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