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介绍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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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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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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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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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背景知识
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文件,明确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在缴纳营业税。
第一阶段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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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改革目的
扩大抵扣链条
消除重复征税
降低经营成本
减轻税收负担
优化税制结构
提升管理效率
助推产业融合
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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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二)我国现行的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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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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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例外(建筑安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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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及混合销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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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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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业选择
。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
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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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业对照——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交通运输业
(一)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
(三)航空运输
(四)管道运输
(五)装卸搬运
增值税:交通运输业
(一)陆路运输服务
(二)水路运输服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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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业对照——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
(一)其他服务业
(二)广告业
(三)交通运输业
(四)其他
增值税:现代服务业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二)信息技术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
(四)物流辅助服务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六)鉴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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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政策介绍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地位:营改增纳税人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