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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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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1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2
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季度申报
无论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按季预缴。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
申报要求
年度申报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6
申报要求
年度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
申报要求
年度申报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
8
申报要求
年度申报
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
9
申报要求
清算申报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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