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知识
一、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相关工作流程
出查帐报告
委托中介出具
中介机构
汇缴查帐
纳税人
年度申报
纳税人
选择汇缴方式
自行汇缴
主管分局
税款清缴
期限前
在规定期限
主管分局
(市局)
受理、审核审批
纳税人
涉税事项申请、备案
批复受理结果
年度终了
,
4个月内
纳税人
自查补报
主管分局
总结、统计、上报
注:实线方框表示必经程序,需线方框表示选择性程序。
纳税人
选择中介机构,商谈委托事宜
中介机构
进行汇算清缴查帐
纳税人
对查帐报告审阅确认
主管
分局
受理
纳税人
报送查帐报告和年度申报表
纳税人
提交确认(弥补)亏损情况备案表
、弥补亏损工作流程
无疑点
主管分局
综合股
整理,登记台帐
主管分局
综合股
向税政科报送《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汇总表》
主管分局
计会征收股
受理
主管分局
检查股
审核
亏损确认
年终
2个月内
有疑点
5月31日前
弥补亏损
主管分局检查股
实地调查
(二)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2006]11号)
,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三)2005年度汇算清缴各地税分局需向市局报送的资料及报送时间
;
,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税源结构情况;
(3)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4)重点税源户变化情况及原因;
(5)查账征收面变化情况及原因;
(6)汇缴查账报告抽查情况,有严重问题的中介机构及代理企业名单;
(7)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8)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经验、问题、建议;
(9)典型案例。
(备案)事项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