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沂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为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和毕业生质量,依据国家教委颁布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摘要公布:
第一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后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依有关规定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考评、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德育考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等。学校每学期均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不合格者推迟毕业或不予毕业。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制。考试、考查课的成绩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八条:学校有关部门要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术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第九条: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应在下学期开学后前二周内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条: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校应对超假或无故旷课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记录在册,作为毕业鉴定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仍有二门及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需再补考一次。
第十四条:在同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二门及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该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十五条:学生留级超过二次者令其退学。
第十六条:毕业学年学生不准留级。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二个月,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制为二年的,一次为限,学制为三、四年的,二次为限。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