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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犯国有公、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宣告无罪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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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犯国有公、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宣告无罪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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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犯国有公、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宣告无罪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标题:邓XX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案由:刑事案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审理机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08)湘高法刑再终字16号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09-04-10
审理程序:再审
审理人员:蒋琳、马培荣、罗斌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 )湘高法刑再终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邓XX,男,1949 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省人民政府驻珠海办事处主任(正处级)。1999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挪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XX犯***罪、挪用***罪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2000)长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00年11月1曰作出湘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邓XX不服,向本院申诉。
2007年12月18曰,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07)湘高法刑监一字第52 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廖芳敏出庭支持公诉,申诉人邓XX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1988年4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成立湖南省政府驻珠海办事处的通知,明确珠海办事处(以下简称珠办)为处级机构,配备事业编制5名(实际只有邓XX1人),归口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办)领导。1988年10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任命上诉人邓XX为珠办主任。为了创收,经广办同意,珠办开办了珠海经济特区天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月公司〉,挂靠在广办下属的潇湘贸易公司,其实际主管部门是珠办,由邓XX兼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珠办开办之初,省政府拨款35万元给珠办购买了二套房子和一些办公用品。1989年至1999年,省政府每年只拨给珠办25000 元,其余经费由邓XX创收解决。
1993年,广办的负责同志和邓XX经过协商,将珠办变为经济实体和天月公司合二为一,由邓XX承包,并于同年3 月14日签订了 1993年度承包合同。合同规定,1993年度邓上交广办15万元管理费,超过部分全部留给天月公司,由公司自己安排使用。珠办的招待费用由天月公司承担,今后珠办不单独建帐。1994年初,邓XX上交广办1993年度管理费8 万元,另7万元邓以为珠办装修房屋为由提出免交,广办领导同意。同年3月,广办负责人与邓XX商量94年度经营承包目标,邓不同意上交,否则不再承包。后双方约定
1994年至 1996年由邓XX继续承包珠办和天月公司,由邓完成珠办的接待任务,不上交利润,剩余收入归邓XX支配。1997年至 1999年期间,广办主要负责人更换后,虽没有同邓XX明确是否继续由其承包,但实际上仍按以往的办法管理,即每年只拨25000元人头费给邓XX并由广办财务代管,珠办完成接待任务的费用由邓XX想办法筹集,多佘收入由邓XX支配。
1993年10月初,邓XX向湖南省政府有关领导提出在珠海市建设珠办综合楼的建议,有关领导同意由邓XX办理建房用地的事务。同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致函珠海市政府办公厅,要求解决用地问题。同月10日,邓XX也以珠办的名义向珠海市政府办公厅递交了申请建房用地的报告。同年 12月3日,珠海市土地审批委员会决定以行政拨用的方式将珠海市前山区人民西路大环西5000平方米土地划拨给珠办建办公用房。1994年6月19 口,邓XX以珠办的名义向珠海市国土局交付购地定金215000元。
1995年6月,邓XX向湖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报告,要求财政拨款购地建楼。同月23日,经省政府及财政厅领导批准后,湖南省财政厅以财政拨款的形式,向珠办拨购地款265 万元。同月25日,该款电划到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珠海市吉大
支行珠办的帐上。同月29日,邓XX在购地专款中借支10万元到天月公司帐上,用于珠办开支。1996年8月26、27日, 邓XX两次在购地专款中提现共25万元,抵扣珠办1994年6 月29日向珠海市国土局所交地皮定金的本息。
因珠海市国土局划给珠办的人民西路大环西的地皮附近炸山,两年之内不能报建,因此,珠办申请另行安排建办公用房地皮。
1996年1月26日,珠海市囯土局将拨给珠办建办公用房的地皮位置最后确定为珠海市前山区翠前路东侧,面积为 5055平方米0后因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及广办的负责人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