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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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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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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人
民政府令第5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已经n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XX 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许可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区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应的基本附图、附件应当采用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地方规划技术规定对附图、附件进行补充,补充的内容不得与基本附图、附件相抵触。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管理系统,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
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及申报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有管理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于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同意选址的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核发选址意见书。初审或者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附图和附件。附应当包括项目拟选场址区域位置图、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等。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要求、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审查意见等。
第十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选址意见
书或者与城乡规划选址不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