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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司法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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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司法化.doc

上传人:w8888u 2013/5/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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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司法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司法化
论文摘要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涉及行政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对行政机关这种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是否合乎法治理念,我们应该加以认真的探究,如何将劳动教养制度司法化,在劳动教养制度中有效的运用司法权力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应该值得我们关注。
论文关键词劳动教养公民自由司法化权利保障
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已经存在50余年,对我国社会和一般公民都有着不小的影响,由于在劳动教养制度下,被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被劳动教养的公民会被剥夺1至4年的人身自由,所以劳动教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影响并不亚于刑罚制度。对行政机关这种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应该加以司法化,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重构,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才不违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历史潮流。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缺乏合法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规范为数不少,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实践中各地也出台了许多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仅仅从涉及劳动教养问题的法律文件规范的数量来看,说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涉嫌“非法”似乎是不合乎逻辑、不符合事实的。
然而当我们认真关注一下劳动教养制度便会发现一些问题:劳动教养这一处罚措施是由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属于行政机构而非法院,劳动教养可以认为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不是刑事处罚措施。所以劳动教养制度应该受到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调整,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64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修订完毕。”由《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看,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只能由法律来加以确认,而不能由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来授权政府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有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不仅与基本法律相冲突,而且违反了国家基本大法《宪法》的禁止性规定,由于我国对劳动教养制度没有进行有效地改革和完善,对劳动教养的法律定位又是模糊不清,导致现在劳动教养机关用“非法”的制度来合法的执法这一荒唐的情形。,
(二)劳动教养制度中责任和处罚的比列严重失调
即便撇开劳动教养制度涉嫌“违宪”,“违法”的问题,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内容也存在极大的问题。我国劳动教养制度适用的对象是不够或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就是意味着被处以劳动教养的人,他们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小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的。以此来看,劳动教养这种处罚应该轻于任何一种自由刑,但是现实却是被处以劳动教养者会被剥夺1到4年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制度下,受处罚者被剥夺自由的时间长于管制刑和拘役刑,也不能享受缓刑、减刑和假释等优待政策,中途也不能像被判处拘役性的犯罪人那样享受每月回家1到2次的待遇。我们还可以对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