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凡一谈到离婚,大多数人们马上就会想到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但在许多人的观念中,除
非离婚双方之间存在了不可调和的分歧,才会想到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近 20 年来,
人们对离婚的看法逐步发生着变化,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解
除婚姻关系手续, 协议离婚数量呈上升趋势。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和《民政统计历史资料》
记载,民政部门调解办理协议离婚的,由 1980 年 18 万对( 1 对即为 1 件),上升到 1999 年
 万对,平均每年递增 5%以上。 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协议离婚呢?其主要
原因在于协议离婚手续较诉讼离婚简便, 成本也相对较低。 我国《婚姻法》( 2001 年修正案)
第 31 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 发给离婚证。 ”从此条中
不难看出协议离婚制度完全发挥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对登记机关规定的审查义
务没有详加叙述,并且登记机关也不可能做到准确详细的审查离婚双方的每个细节。同时,
在该条中并没有规定任何离婚理由,换言之,协议离婚不过分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
活细节。这样一来,离婚双方当事人为了省时省事,大多经过协商而采取协议离婚。 我
国的协议离婚制度虽然充分体现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并成为离婚双方的首选方式,但从
它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兼顾而言真的就是一种完善婚制度吗?诚然,任何事物都有
其正反两面,法律也是。任何法律都是在不断发现错误进行修正的过程中完善的。我认为我
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几点不足: 一、过分发挥了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
当前有关婚姻家庭立法改革问题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就不
应该对离婚加以限制。如果法律对离婚加以限制,就是对离婚自由权利的侵犯,从而也就是
剥夺了离婚当事人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我认为,婚姻作为民事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
的意思自治。但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必须是相对的,而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在旧中国, 大多是 “夫权婚姻” ,妇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直到解放后, 妇女权利才得以保障。
1980 年首次确立了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实行了感情破裂原则。 但由于协议离婚只需离
婚双方意思上达成一致即可,形成一种类似于无责主义离婚。那么,当事人意思自治得到进
一步发挥是否会更有利呢? 古罗马是一个法律相当发达的国家,但他在面对离婚问题上
也有过不少教训。 古罗马作为一个崇尚战争的封建君主制国家, 不可避免的推行 “夫权婚姻” 。
君士坦丁一世于公元 331 年对丈夫和妻子分别规定了三项理由。 丈夫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是:
①妻子与人通奸;②妻子谋杀丈夫;③妻子堕胎。妻子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是:①丈夫在家
与人通奸; ②丈夫谋杀妻子; ③丈夫犯叛国罪。 如果丈夫无正当理由离婚, 要立即返还嫁奁,
再婚时,后妻的嫁奁全部归前妻所有;妻子无正当理由离婚,除不能收回嫁奁外,还要受流
刑的制裁。到了优士丁尼一世时,由于优士丁尼一世信奉基督教,离婚限制更加严格。人民
对此限制怨声载道。直到优士丁尼二世(公元 565-578 )才以第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