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西兰校车采购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论文摘要新西兰的校车政府采购由其教育部负责,教育部依据该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前期调查、邀请投标、评标和合同授予等阶段构成的政府采购制度,此制度和其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有效地保障了新西兰校车采购的有效进行,值得我们学习。
论文关键词新西兰校车政府采购
一、新西兰政府采购制度简介
新西兰的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松散,既没有统一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预算的行政机构和统一执行政府采购的行政机构,也没有适用于不同采购主体的统一政府采购法律。
(一)新西兰政府采购涉及的公共部门
新西兰的政府采购适用范围较广,涉及的公共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皇冠实体和国有商业部门。
(二)新西兰中央政府政府采购法律框架
中央政府的采购受到议会制定的《政府部门采购强制性规则(2006)》的规制,同时也应遵循由经济发展部制定的《新西兰政府采购:采购人政策指引》以及由新西兰总审计长发布的《公共部门采购指南》和《公共部门采购指南:利益冲突管理》。
(三)其他公共实体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
《政府部门采购强制性规则(2006)》仅强制适用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和其他公共实体而言仅有建议作用,不过该《强制性规则》和总审计长发布的相关文件都鼓励地方政府在其采购活动中采用《强制性规则》和相关指引。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在采购中应当履行新西兰《地方政府法案》规定的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义务。
2004年《皇冠实体法案》(Crown Entities Act2004)规定了独立于其他公共部门的皇冠实体在政府采购中的义务,进行商业运营的皇冠实体和国有企业则应当在其采购过程中遵循《国有企业法案》的相关规定。
某些具体领域的政府采购有特别规定,如陆路运输领域的政府采购受到《陆路运输管理法案》的规制。
(四)新西兰政府采购的监督与救济
如上文所述,新西兰并没有制定统一规制所有政府采购的全国性法律,但是政府采购中的一些程序要素(如政府采购的监督、申诉等)需要受到其他全国性法律的制约,典型代表为1975年《申诉专员法案》,根据该法案,申诉专员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调查,对于其调查中发现的重大失职等情况,虽然不能直接直接予以撤销或改正,但申诉专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可以公布调查摘要,也可以向有关当局提交调查报告;同时,依据2001年《公共审计法案》,新西兰总审计长有权对所有公共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例如,2008年新西兰教育部组织的校车采购程序结束后,一些利益相关者质疑采购程序存在瑕疵,于是教育部部长向总审计长提出了对校车采购程序进行调查的请求,总审计长对该次校车采购的过程进行了调查,并与2009年10月出具报告,对该次校车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采购者的考虑和采购程序的不适当做法进行了详细描述。
二、新西兰校车政府采购制度
新西兰校车采购由教育部执行,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这笔资金主要用于为公立学校采购校车服务,同时也用于支付自营校车服务学校的校车运营费用以及校车服务无法覆盖地区的家长接送学生费用。
教育部属于中央政府部门,所以校车采购受到《政府部门采购强制性规则(2006)》、《新西兰政府采购:采购人政策指引》、《公共部门采购指南》以及教育部自己制定的《合同管理政策和采购政策》的约束。
校车采购每六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