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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惩罚性违约金之合理性.doc

上传人:w8888u 2013/5/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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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惩罚性违约金之合理性.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析惩罚性违约金之合理性
论文摘要惩罚性违约金具备适用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约定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救济方式并存等情形。《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致使违约金兼具赔偿性与补偿性的双重特征,但第2款实际上阻断了惩罚性的实现,因而惩罚性违约金的地位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违约金应当以赔偿性为原则,同时兼顾“惩罚性”在特定情形下的应用,并有必要完善第114条的相关规定。
论文关键词违约金惩罚性意思自治《合同法》第114条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惩罚性违约金持迥然不同的处理态度,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虽然对违约金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明确违约金的性质:第3款事实上承认了迟延履行情形下违约金的惩罚性,但第2款关于违约金数额调整的规定则体现了补偿性。如何正确理解第3款所确立的违约金的惩罚性?怎样处理第3款与第2款的内在联系?《合同法》缺乏详细规定,因而不可避免地引发争议。目前,我国学界对违约金的性质持有如下几种观点:仅有惩罚性;仅有补偿性;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第114条事实上确立了以补偿性为原则的违约金模式,并且有必要完善惩罚性违约金适用于特定情形的相关规定。
一、惩罚性违约金概述
(一)惩罚性违约金的涵义
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或者其他给付。按照性质不同,违约金可以划分为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主要区别在于,赔偿性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以违约损害数额为依据估算的赔偿总和,相当于实际履行之替代,一旦支付就不能再请求债务的履行或其他损害赔偿。相比之下,惩罚性违约金是指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外,仍有义务按照对方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惩罚性违约金作为违约救济方式之一,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等其他方式兼容,违约方将面临超出订立合同时可预期的责任承担,不再受合同补偿性原则的约束。
笔者认为,以上只是从外延上对惩罚性违约金进行定位,究竟何为“惩罚”?应当以违约金条款订立时对约定违约行为可预见的损失为参照,如果违约金额高于可预见损失,则属于惩罚性违约金,通常牵涉能否与损害赔偿共存的问题。实际履行与金钱赔偿无关,不涉及合同订立时能否预见,只能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时明确是否能够实际履行;换而言之,在违约金支付条件发生之时,如果违约方仍负有实际履行义务,则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二)《合同法》第114条存在的问题
我国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在《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迟延履行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外,仍负有对守约方的实际履行义务。有观点认为此时违约金具备惩罚性,笔者也赞同,原因在于,合同仍能按预期履行完毕,违约方因需要支付额外的金额而明显具有“惩罚性”。然而,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违约方最后的赔偿数额几乎与实际损失相当,具备明显的补偿性。结合第3款、第2款规定,《合同法》下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特征;此外,从合同法的整体解释出发,违约金应当以补偿性为原则,惩罚性仅体现在例外情形。但第114条规定过于模糊,引发了如下争议或难题:该条并未从根本上明确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