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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doc

上传人:w8888u 2013/5/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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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首先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其主要是针对德国保守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无法解决在缔约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而造成缔约相对方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而创造性地提出的一项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赔偿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机会损失的计算方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点也是难点。
论文关键词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范围机会丧失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责任主要有三种学说: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独立责任说。耶林首先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也将其定位于合同责任的一种。耶林认为,合同上的之勤勉义务,不仅适用于已经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且适用于正在形成中的合同关系,当事人违反勤勉义务产生损害赔偿义务。合同责任说的主要观点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几点:其一,合同法律关系理论在合同缔结时也应有适用之余地;其二,合同关系存续时应负责之归责程度,与合同形成之际应负责之归责程度相同;其三,关于应就过失负责之人,仅限于缔约当事人,不及于参加缔结合同之第三人。侵权责任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提出的根源在于德国侵权行为立法的模式,使缔约人难以通过侵权行为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即缔约过失赔偿的对象中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守主义的侵权立法模式无法提供救济。梅迪库斯教授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侵权法的缺陷应由侵权法自身来解决。独立责任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项特殊的责任,它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德国学者卡纳里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第三类责任类型即“信赖责任”。我国大陆地区的学者,大部分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
笔者认为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方法。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义务的不同决定了责任的不同。违约责任是对依法生效的合同的违反,侵权责任是对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不作为义务的违反,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对违反了合同订立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照顾义务的违反。缔约过失责任应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存在,但是不排除在特定的场合下,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会发生竞合。
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客体
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客体,学术界素有争议。但是学者们对缔约过失责任应保护信赖利益的意见是一致的。有争议的是固有利益和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是否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客体。耶林最初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时,缔约责任保护的客体仅是在合同无效、不成立时,原告所受到的损害,而此处的损害并不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害。德国帝国法院1911年审理的著名的亚麻仁油地毯案中认为,“原告进入被告商店请求展示商品,就与被告形成一种准备买卖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健康以及财产具有注意义务,被告对其雇员过失行为,应依德国民法点第278条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确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不仅保护信赖利益也保护固有利益。德国法上将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作为合同责任的保护客体,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在该国被视为合同责任,因而缔约过失责任中也对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综上所述,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均是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客体。
三、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于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失的赔